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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乐M6.荆州公布“315”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米乐APP在线 作者:米乐app官方网站   时间:2024-05-14 09:21:06    点击量:1

  2023年5月5日,宋先生的妻子徐女士生产后入住荆州某母婴月子会所接受月子护理服务,选择的是24小时一对一服务。5月14日7时30许,徐女士洗澡时意外滑倒引发大出血,该月子会所未采取应急措施及时送医院治疗,导致徐女士昏迷、流血不止15分钟。因月子会所应对解决问题不及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徐女士身体受损,精神受创,已有抑郁症状。宋先生遂投诉到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该月子会所对妻子造成的上述情况进行相关赔偿。

  经过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与月子会所负责人多次沟通协调,6月7日,双方就退费、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商家退还宋先生已交的2.1万余元后,另支付医疗费和其他费用共计1.5万余元。后期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宋先生进行电话回访,宋先生对调解表示满意,并赠送锦旗以示感谢。

  2023年6月20日,荆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全国12315平台投诉件,投诉人吴女士在荆州区某健身工作室充值购买健身私教课,因卖私教课程的地点和环境变更,要求退回没上课程费用。但是吴女士和商家协商时,商家推诿,甚至已无法联系上商家。吴女士无奈向荆州区市场监管局反映,希望能协调退费。

  荆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立即与吴女士联系了解情况,经过工作人员调解,健身工作室负责人核算费用并出具书面承诺,载明将在在7月10日、8月10日、9月10日分三期退还6000元,吴女士同意。10月16日吴女士再次打电话反映,最后一期费用还没有返还。荆州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到电话后再次联系该健身房负责人,对负责人进行教育,当天负责人立即将2000元退还吴女士,后吴女士送上锦旗对我局西城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2023年9月14日,消费者蒋某向荆州市邮政快递业申诉中心反映某快递公司寄递物品损毁的问题,因某快递履行货物运输合同不力,造成货物损毁,消费者与荆州某快递公司交涉,但因收件人未当场反馈货物损毁,收取快件搬离快递网点后才反馈损毁问题,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蒋某遂向到荆州市邮政快递业申诉中心反馈,要求某快递公司针对运输货物价值进行相关赔偿。

  接到该申诉件后,荆州市邮政快递业申诉中心工作人员针对货物损毁开展调查核实,内件为门锁配件,总运费49.9元,申诉人为寄件人,收件时外包装完好,收件人收到快件后发现内件损毁。荆州市邮政快递业申诉中心工作人员查看了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并予以调解,双方同意达成一致处理意见,该快递公司向消费者赔偿5000元。

  2023年9月18日,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刘先生投诉,反映其8岁小孩用奶奶手机玩微信小程序游戏时,三天时间25次向同一款游戏充值7003元,且单笔最大充值金额648元。小孩父亲刘先生发现后,多次与游戏公司联系,要求退回充值费用,均遭到推诿拒绝,无奈之下投诉至荆州市消费者委员会。

  接到投诉后,荆州市消委工作人员来到消费者家中了解情况,并耐心帮孩子回忆梳理游戏充值过程,调看手机充值记录和银行流水。了解到该游戏注册地在广州,荆州市消委随即与广州市消委取得联系。在荆州市消委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刘先生通过广东省消费投诉咨询信息化综合平台登记投诉。经过荆州市消委、广东省消委与广州市消委多次的沟通协调,宣律法规,游戏公司最终退还刘先生小孩游戏充值费用。刘先生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并寄来了感谢信。

  2022年3月15日,消费者刘女士因工作需要运送苗木,在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福田时代新车,首付2.55万元,分期7万元。2022年10月,消费者刘女士在运输苗木途中,被拦下,并以九个月未年审的理由将车辆暂扣。告知,该车未年审超期属实。消费者查询机动车销售统一,才注意到日期是2021年4月26日,不是新车而是过户车。在与商家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便向松滋市消费者委员会寻求帮助。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松滋市消费者委员会立即组织专班到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开展调查,通过调查,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福田时代汽车是国五车,带牌销售,包牌包税,售卖给消费者刘女士,经过到荆州车管所进行核对,该车辆信息为二手车辆。经松滋消委调解员多次到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该汽车销售公司终于同意赔偿给消费者3万元,用于弥补车辆未年审期间的务工损失。

  2023年6月3日,邹先生与李先生等四人在石首市某餐馆聚餐,其中三人喝了该店提供散装白酒后,出现了不同程度呕吐、意识模糊、视力下降等不适症状,经医院诊断,三名消费者均为甲醛中毒,且以邹先生症状较为严重。邹先生女儿与商家沟通后,商家拒绝承担责任,无奈之下,便向石首市消委寻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石首市消委迅速向石首市食安办申请成立专班,并展开调查。经核查,邹先生等三名消费者甲醛中毒情况属实,其主因是由该餐馆服务员将散装白酒和酒精混装所导致。石首市人民调解委员会立即组织民事调解,经多次沟通协商,面对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该餐馆一次性赔偿消费者邹先生16万元,消费者李先生3.6万元,一次性解决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终结,并承诺不再信访或诉讼。另一名消费者症状较轻,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屈先生母亲邹女士是宜昌市居民,2023年12月16日,邹女士向沙市区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报名旅游,但到达该公司后并未安排旅游,而是上课,且强制要求购买物品,共计花费2700元,望协调退货退款。

  沙市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前往该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了解到屈先生母亲在旅游时到该公司购买物品属实。锣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向该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宣传《消费者权益保》的相关规定,该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最终同意为诉求人屈先生退货退款。

  2023年7月26日刘先生在江陵县台铃电动车经营部以旧换新并花费1700元购买一台电动车,8月30日办理车辆上牌手续时,被告知该车辆信息已过期,无法上牌。后刘先生查看车辆一致性证书时,发现该电动车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22日生产,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无法办理牌照。刘先生就该问题与商家协商处理,双方协商不成,遂向江陵县消委进行投诉。

  江陵县消委接到该投诉后,立即对消费者所述事项进行初步核查。经调查,消费者所述问题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的相关规定,刘先生在通过以旧换新方式购买电动车时,商家应当告知当未告知刘先生其售卖的电动车无法上牌的情况,经江陵县消委多次调解,商家和消费者刘先生达成一致协议,考虑到本投诉件中车辆已使用,消费者支付商家200元,商家为消费者刘先生更换一辆新的电动车。

  2023年1月3日,消费者陈女士拨打热线电话称:购买了公安县某小区的房子,缴纳首付款14万元后,售楼部工作人员告知需要等待1个月才能签订购房合同,但至今一直未签订,找到商家处理,至今无果。希望协调退还首付款。

  接到投诉后,消委工作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调查核实,经查:诉求人反映的情况属实。商家对一直未签订合同的问题也进行了情况说明。在调解过程中对于消费者提出的退费要求,商家表示愿意接受,但是需要有个过程,对此消费者无法接受,表示商家有推诿的嫌疑,最后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1月16日前将消费者14万元首付款全额退回。

  2022年6月18日,当事人宋明洋在京东商城上购买了松滋市亚细亚电器有限公司经营的亚细亚家电旗舰店销售的冰箱两台,支付货款73500元。商家没有随货发安装配件,后来也没有补发,导致当事人长达8个月不能使用该冰箱。当事人要求退货退款,商家不同意,双方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宋明洋于2023年1月15日在北京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进行投诉,因商家经营地在松滋市,该举报线索移送给松滋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当事人宋明洋家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不能前来松滋调解,2023年2月13日,调解员和宋明洋电话联系,对矛盾纠纷及诉求进行了详细了解,随即与商家进行沟通调解。商家积极配合,与京东商城一起协商处理办法。当事人宋明洋作了让步,同意处理意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松滋市亚细亚电器有限公司给当事人宋明洋在京东平台补偿400元金豆,购买冰箱插座,另赠送价值300多元两盒美诺清洁剂。

  案件情况:2023年4月6日,江陵县市场监管局会同江陵县公安局、江陵县税务局对当事人某加油站进行联合检查,江陵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的燃油加油机现场进行计量检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4台燃油加油机8把加油枪和1台用于经营的电脑主机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燃油加油机铅封完好,92#汽油1、2、5、6号加油枪计量平均示值误差1.17%,95#汽油7、8号加油枪的计量平均示值误差1.13%,0#柴油3、4号加油枪的计量平均示值误差1.18%,平均示值误差均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国家标准正负0.3%)。当事人使用8支加油枪获得违法所得共计17608.38元。

  处理结果:根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赔偿从2023年1月5日至2023年4月6日期间在此加油消费者的损失,并对当事人处以3万元罚款。

  案件情况:2023年6月29日,江陵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三湖黄桃协会实名举报张某侵犯“三湖黄桃“注册商标专用权。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对三湖管理区涉案人员家中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3年2月10日,当事人公安县张某和江陵县三湖管理区农户赵某、汤某、许某约定,以3.16元/个价格销售“三湖黄桃”商标标识的包装箱5000个,并收取三个农户定金共计3000元;2023年6月13日,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当事人擅自到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订制“三湖黄桃”商标标识的包装箱5089个,价格是2.75元/个,付款13995元。2023年6月29日当天,当事人张某销售该批包装5089个给赵某等三人,并收取尾款13060元。货值总金额16060元,张某获利2065元。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较小,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后果,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共计8065元。江陵县市场监管局将线索移送至荆州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并联合检查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组织商标纠纷调解,该彩印公司作出书面道歉,并赔偿13995元给黄桃协会。

  案件情况:2023年3月9日,松滋市市场监管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松滋市某健康生活馆经营部在销售“昇生源”牌保健产品番茄红素多烯酸乙酯软胶囊和达洛康胶囊时,利用摆放展示架和发放宣传单页的形式,夸大其产品用途和疗效引人误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之规定,经松滋市局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发布的宣传单标注“番茄红素多烯酸乙酯软胶囊、达洛康胶囊对心脑血管疾病、动脉硬化,慢性肾衰竭、急慢性肝脏疾病等有较好的疗效”等内容广告。当事人夸大了产品的性能、功能引人误解。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松滋市局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对当事人处以2.5万元罚款。

  案件情况:2023年4月27日,公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公安县某卫生院使用的自助终端设备涉嫌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5月20日,当事人将已认证的XH03-01型自助终端设备的关键件17英寸触摸显示屏替换为21.5英寸触摸显示屏,于2021年6月21日出厂,交付该卫生院使用。根据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4号《关于明确自助终端类产品属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公告》的规定,上述涉案自助终端设备属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当事人在涉案设备未认证前出厂、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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